文档介绍:《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
(1)GBJ17-88 从1997年起开始修订,2001年12月完成报批稿,这两年其它规范陆续推出,不断修改协调。
(2)吸收了国内外近十年的钢结构研究和工程应用成果,借鉴了欧洲、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新规范的经验。
(3) 条文增改部分超过2/3。
(4)明确了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5)既考虑了原则性、也考虑了可操作性。
背 景
《钢结构设计规范》
讲解内容
(1)新增条文——较详细讲解
(2)修改条文——指明修改之处
(3)强制条文——重申重要性
(4)未改条文——简要概述规范比
《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1章 总 则
基本原则,未变
增加对冷弯成型的构件及其连接要符合《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增加提到相关规范名称,如荷载取值必须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要求、地震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要求。
《钢结构设计规范》
设计原则,未变
(强制条文)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特殊设计要求,未变
《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2章 术语和符号
材料并入第3章。第2章主要列出《建筑结构设计术语和符号标准》(GB/T50083-97)中没有的术语(如腹板“通用高厚比”等),但符号列出较全。
《钢结构设计规范》
第3章 基本设计规定
设计原则
设计基础,未变
(强制条文)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构和结构倾覆。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钢结构设计规范》
(强制条文)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钢结构设计规范》
(强制条文)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永久组合。
《钢结构设计规范》
(强制条文)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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