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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政策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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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政策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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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
一、《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是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规范。
二、《医疗服务价格》所定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三、《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四、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和“备注”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中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项目名称括号内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与“不含”表示以下意思:
“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除已有明确规定不能另行计价的以外,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药品(诊断用试剂、显影剂和核素除外)、自制制剂、血液、氧气以及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永久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
“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日”: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
6、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
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7、备注: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
五、关于项目查找:
为精简项目数量,《医疗服务价格》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因此在查找时要注意“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或“备注”的内容。
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对于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和“手术治疗”两类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而是参照国际疾病分类法,按解剖部位排序,即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因此,应按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根据《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7号)规定由省、市分级管理价格的“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