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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可编辑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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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可编辑版】.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6/5/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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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年月日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16 〕 15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 2016 〕6号), 以及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发改投资〔 2016 〕 3183 号) 精神的各项任务,认真落实完成以下责任目标。一、安全目标(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为零。(二)项目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标。二、工作目标(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 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一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 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第二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