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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新论——基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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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新论——基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doc

上传人:1793540367 2014/7/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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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实体法新论——基于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文摘要
法律经济学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成为了一种法学思潮或一种法学流派,其公认的经典之作便是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随后,“经济学帝国主义”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法律经济学也成为了当代法学的“显学”。对传统法学而言,经济分析方法的“侵略”或“加盟”意味着一种思想的革命,一种研究方法的革命。经济分析方法是一种理解法律的特殊方法,它是围绕这样一个核心问题而组织起来的:什么样的法律和制度会使馅饼最大化——尽可能使每个人都达到他的目标?即什么样的法律规则在经济上是有效益的。与传统的法学方法相比,“经济分析的主要影响不是改变结论而是改变论证过程”,其含义之一是,经济分析方法是“一种能够处理各种政治议事的工具,或者也可以称其为武器”。
经济分析方法几乎运用于所有个人选择领域的人类一切行为,无论其是否发生在市场。但从美国大卫•D•弗里德曼的《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美国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的《法和经济学》、美国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以及中国学者钱弘道的《经济分析法学》等著作可知,税法的经济分析是很薄弱的,仍处于起步阶段,税收的很多具体问题如立法、征收及使用等都需要我们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经济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对其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这就是本文所要考虑的税收各个环节均要涉及到的各方动机(包括执法者的动机)、交易成本以及使用分散或不完全的信息所带来的问题,并努力在可能的条件下建立一种税收法律制度或规则,使得利用这些信息制定的恰当税收法律制度符合每个人的利益需求。
税法经济学分析的对象是税收制度,而不仅限于税收法律;其基本任务是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角度对税收法律制度的现状、成因及命运做出基本的分析;税收与税法在法经济学上的关系是,税收是税法的基本经济性成因,税收理论直接指导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税法作用的发挥,直接决定税收功能的发挥,对税收法律制度的效益评价是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效益的体现。
第一章对税收实体法的基本原则、税收实体法的立法现状及立法观念、税制优化进行了建构。从我国税收实体立法现状——多层次、低效力;严重滞后、脱离实际——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立法局面是: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并存和中央政府立法与地方政府立法并存;先行政机关立法后立法机关立法,先地方立法后中央立法。对税收于行政立法,我们认为,它背离了税法的效益原则,加大了税收行政立法的社会成本。税收法律立法中的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并存及形式多样的地方立法是权力和利益多元化的法律表现。公共财政学认为,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其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物品的供给由政府负担是一种最现实和最有效益的选择,全国性公共物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而地方性公共物品则有地方财政解决。这为税收地方税收立法提供了另一个法经济学理由。法律目标和法律手段脱节而造成的“滞后效应”现象,致使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也就无法实现法律效益最大化。因此,法经济学下的税收立法进路应该坚持“自由是原则、规制是例外”的不规制原则;多行间接诱导,少作硬性规定;借鉴国外做法,设立行政立法的成本——收益评介机关,对税收等行政立法进行经济性审查;同时使税收法律法规符合“零边际成本规律”。
税收实体法所应具有的基本原则有:税收法定主义;税收中性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税收效益原则。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