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事诉讼法全文20212021年司法卷二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辩护人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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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义务
原法第38 条:
辩护律师和其它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作伪证和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新法第42条:
辩护人或其它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和进行其它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改变:
1、将义务主体从辩护人改为“辩护人或其它任何人”;
2、删除改变证言的提法。
解读:
1、原法第38 条和刑法第306 条遥相呼应,共同组成对辩护人群体的职业歧视。刑法专门设置以辩护人为主体的伪证罪,这在全世界也很罕见,而更有可能制造伪证的警察和检察官却没有对应的罪名。废除刑法306 的呼声一直全部不绝于耳。
2、此次修改将义务主体扩展为辩护人及其它任何人,含有很强的针对性,表明立法者已开始意识到306 条的不合理之处,是最终废除306 条的阶段性结果。其次,删除“改变证言”的表述,是因为并非全部“改变证言”的行为全部应严禁,只有违反事实改变证言(伪证)才应严禁。
考察方法:
本处修改考察可能不大。
委托辩护人时间
原法第33 条1 款: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新法第33条1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方法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