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医院考勤制度
第一条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 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 要依据,特制定本制度。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工 会、离退休科、医务科、护理部合而为一,药械科、供应室合而为一) 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载考勤。考勤员职责:
一、 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 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 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
为考勤对象。各科室应在5日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办
公室,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 周巡查,月考核,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将工资奖金核 算表及罚款单报计财科。
第三条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
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工作时间规定:
一、医院实行每周五天半(40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通常周六上午做为职工补休假日,遇工作需要
时,另行特别通知周六上午半天工作。
二、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
10 月 1 日-4 月 30 日:上午 8: 00-11: 30,下午 14: 00-17: 00。
5 月 1 日-9 月 30 日:上午 7: 30-11: 30,下午 14: 30-17: 30。 注:日常依据正式通知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五条事假规定:
一、 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
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 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科室主管凭 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 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或缩短、暂缓准假。
二、 基层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请假3天内,由科 室负责人批准;3—7天(含7天,下同)由分管院长审批;7天以上 由院长审批。副科至副院级干部、中级职称以上医技人员、护士长、 会计主办和人事干事请假一律由院长审批。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 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 理。
三、 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 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 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 薪销假,每日40元。需补休假者若无即时办理的备案手续,一般不 给予认可。
四、 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月累计不得超
过3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 则按旷工论处。
五、 凡请事假5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全部薪资。凡请事假5 天以上15天以下者,另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补贴。凡请事假15天 以上30天以下者,另加扣年终奖。凡请事假30天以上者,另加扣一 倍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15天以上或4次以上者,失去年度优秀评 选资格。请事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六、 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 知书可请3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1天带薪事假,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