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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审代理词代理词-一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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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3/23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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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一审代理词代理词-一审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xxxx、xxxx的委托,担任她们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我认真了解本案的事实,而且在今天参与了庭审活动。经过法庭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要求,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借贷关系不生效。借贷纠纷为实践协议,需要实际交付金钱借贷关系才能够生效。本案中被告即使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给予签字,只能证实有借款协议的合意,但仅凭借条中的签字并不证实借贷关系就成立、生效。实际上,原告并没有将借款66万元交付和被告,依据协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第九条的相关要求,借款人被告实际没有收到借款,缺乏借贷协议必备的生效要件,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不生效。
  2、原告举证不能,应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在起诉状事实理由陈说,原告分数次给被告借款现金。但分了几次借出现金?每次借给原告多少钱?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交付金钱?又有何证实人能够证实?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原告不但没能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给予证实其将出借的现金交付于被告,而且其回复也是含糊其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第二条第一款之要求“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该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其它能够证实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要提供借据和其它证实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庭审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并未能够提供其它证实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的相关要求,原告应该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也应该驳回原告无证据证实的诉讼请求。
  3、原告所述借贷之事显著不符合常理,综合各方原因可判定借贷一事并未发生。
  原告所述从其五月分陆续借给被告66万元现金,于同年9月1日才出具借条确定。代理人认为原告所述借贷之事显著不符合常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要求“被告抗辩借贷行为还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法、交易****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和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原因,综合判定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法庭应综合各方原因可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首先,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且在答辩时对借条的产生作出了合理说明,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对应的书面证据给予佐证,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系因双方合作之事产生的。
  其次,本案包括的借贷金额为66万元,66万元是一笔很大的数额。通常情况下,任何人家里也全部不会放至那么多现金,借出的钱全部会是从银行取得,那么原告有没有对应的取款流水。加之原告和被告合作投资95万元,而原告仅仅是从事个人经营的,因此我们对原告在2021年5月-10月期间是否有支付161万元的经济能力产生怀疑是合理的。
  再次,原、被告之间非亲非故,双方于2021年12月份才刚刚认识,在经济形势和诚信度严重下滑的情况下,原告给认识很快的被告借钱已实属不易所,但却没有让被告些借条,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这显著不符合现实的交易****惯。
  最终,依据通常借贷的交易方法,大多数全部采取银行转账方法的方法,但被告却以现金方法交付,且交付数次,借款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