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编号:( )第 号
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 租 方: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
承 租 方:
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制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甲方(出租方):威海市直管公房管理处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威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地址:威海市南曲阜小区A区-1栋 603 室。
(二)房屋面积:建筑面积 ㎡,草厦子一间。
(三)房屋设施及设备清单(见附页)。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1年,自 2011 年 8 月 10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9 日止。
合同期满前,经审核,乙方继续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甲乙双方续签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乙方不再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乙方须将房屋腾退给甲方。
(二)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其本人居住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方式
(一)该房屋月租金为(大写) 叁 佰 贰 拾 零 元。
(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当月租金足额支付给甲方;此后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租金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逾期不交或缴纳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
甲方交付房屋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一千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押金。租赁期满,乙方已交清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没有违约行为,也未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违约或给甲方出租的房屋造成损坏的,扣除欠费、违约金、赔偿金后,甲方将剩余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支付款额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之日起3日内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房屋修缮约定
(一)租赁期间,甲方应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
非人为故意损坏应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二)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1、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及永久性结构构件;
2、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三)双方约定,下列项目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
1、房屋门窗的玻璃等易碎构件;
2、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便盆等给排水设施、燃气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或使用期限导致的除外);
3、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及供暖设施(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属施工质量问题的除外);
4、经甲方同意,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5、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等。
6、租赁期间房屋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堵塞需要疏通的费用。
(四)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