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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boy_0011 2016/5/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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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9号侨福芳草地D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Parkview Green FangCaoDi, , Dongdaqiao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10 5813 7799 Fax: +8610 5813 778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本所”)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桑乐金”)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大成受桑乐金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桑乐金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卓先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 本所已于2014年6月5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大成证字[2014]第53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4年8月27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140744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之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14年9月5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口头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现根据会后反馈意见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所有前提、假设和声明及公司的保证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或进一步说明。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述内容外,桑乐金本次交易其他有关事项的意见和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表述。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所使用的简称、术语的涵义与“大成证字[2014]第53号”《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术语的涵义相同。本所的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3 关于标的资产未对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本所律师核查并进一步发表明确意见如下: (一)卓先实业及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根据卓先实业提供的书面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4年9月25日, 卓先实业及子公司正式员工总人数为441人,其中,卓先实业正式员工人数为72 人,东莞卓先正式员工人数为369人。截至2014年9月25日,卓先实业及其子公司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人数情况如下: 项目卓先实业东莞卓先应缴实缴应缴实缴①养老保险 72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