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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侦查人员出庭 有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几点思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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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侦查人员出庭 有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几点思索.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1/3/2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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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侦查人员出庭 有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几点思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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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侦查人员出庭_有关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几点思索

     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所要求,“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证据搜集的正当性的,人民检察院能够提请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侦查人员或其它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能够通知相关侦查人员或其它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相关侦查人员或其它人员也能够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应该出庭”。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要求,“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实施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要求”。上述条文是对中国侦查人员出庭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一、现行“情况说明”模式的弊端
  目前中国司法实践中,关键实施“情况说明”模式,即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仅向法庭提供意在证实破案经过、侦查行为等程序性事实的书面说明材料,法庭审判围绕这些书面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最终作出判决。此种模式关键在中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结构和“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式的庭审方法影响下形成,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是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侦查人员无须再以言词的方法向法庭就其侦查活动的正当性作证,这使得传闻证据被大量采纳,严重违反直接言词证据标准,被告人的质证权被剥夺。其次,造成公诉人和法官对侦查活动的审查弱化,侦查活动基础游离于公诉和审判之外,不受制约,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言提供了机会。
  二、反贪侦查人员出庭的实践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程序正义。程序正义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法庭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不但是指法庭给双方的地位平等,而且是双方机会平等,控抗双方全部有机会反驳于已不利的证人,达成机会平等的要求,法庭应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才能确保被告人的质询权,实现程序正义。
  第二,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从司法实践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标关键在于证实相关侦查行为的正当性,从而证实经过这些侦查行为取得的证据含有证实力。因为反贪侦查行为的封闭性、秘密性,外部极难对侦查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或因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律师的***权不充足,至使她们不能证实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非法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目标在于证实***的正当性,排除法庭对证据是否非法的怀疑。
  第三,有利于避免和反驳无理翻供。在反贪案件中,当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的罪行已经再也掩饰不住,法律的制裁在即的时候,对自己的前途、家庭、声誉、地位等全部会产生消极绝望的想法,企图用翻供的手段“放手一搏”。其翻供的理由简单概括为受到了刑讯逼供、威吓诱供等。但凡被告人翻供,极易造成法庭审判上的困难。反贪侦查人员适时出庭说明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被告人翻供的动机,增强侦查过程的可信度,避免法庭审判陷入被动。
  三、反贪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能碰到的问题
  第一,侦查策略和非法言词证据之间的界限模糊,造成反贪侦查人员出庭几率扩大。因为言词证据对于******犯罪侦查含有极其主要的意义,侦查人员为了有效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在讯问方法上时常会灵活利用部分声东击西、欲擒故纵等策略手段。长久的思维惯性,造成反贪侦查人员短时期内难以判定哪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