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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诉法修改心得体会刍议修改后刑诉法包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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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诉法修改心得体会刍议修改后刑诉法包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问题.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1/3/2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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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刑诉法修改心得体会刍议修改后刑诉法包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问题

     摘 要:新刑诉法明确了应该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使逮捕条件愈加统一而易于把握。新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要求,检察机关负有证实证据正当的证实责任。检察机关应该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有所作为,和解不起诉是新概念,其最大程度地实现了不起诉制度的人权保障功效。新刑诉法在尤其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尤其要发挥附条件不起诉的作用。监所检察启用事中监督机制,监督刑罚变更实施的裁决过程,增强了监督实效。
  关键词:刑诉法;法律监督;人权保障
  新刑诉法给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职能,力争经过诉讼监督达成保障人权的目标。检察机关应该了解并利用法律监督手段,开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关键的诉讼监督活动。检察机关是理性的追诉方,其不一样于被害人在打击犯罪方面夹杂个人好恶,也不一样于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带有本位观念,和辩护人的关系不但是控辩对抗,还要保护辩护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不失正确、立即、有力的基础上,还要融入规范、客观、友好的要素,表现诉讼监督的职能价值。
  一、明确逮捕条件
  对逮捕条件的把握一直是审查批捕工作的难题,其根源在于原刑诉法的要求略显繁赘,表述为“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须”。“社会危险性”和“逮捕必须”合为逮捕的充足必须条件,二者缺一不可。“社会危险性”较为宏观,任何犯罪分子全部有社会危险性,不易于把握。所以,实际上是把有没有“逮捕必须”作为是否适用逮捕方法的考量标准。而“有逮捕必须”是办案部门的裁量结果,办案人员的主观判定占有相当大的成份,难以形成统一标准。鉴于此,新刑诉法删除了“有逮捕必须”的要求,立法简明化,逮捕条件集中于对“不足以预防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考量。而且,第79条第1款,经过列举式的表述,要求“不足以预防发生”此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应该给予逮捕”。逮捕方法的适用愈加规范、公正。
  二、排除非法证据
  审查起诉工作的关键是审查案件赖以成立的多种证据。新刑诉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审查起诉是审前途序的最终阶段,是对侦查阶段、逮捕阶段、预审阶段的证据搜集和定性处理的汇总,大部分非法证据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排除。新法第57条第1款要求“在对证据搜集的正当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该对证据搜集的正当性加以证实”。检察机关负有证据正当性的证实责任,是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责任主体,不履职将负担不利甚至败诉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要充足利用证据审查手段,牢靠树立“程序正义意识”,对非法的言辞证据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搜集程序不正当的物证书证排除。能否处理好秉公执法和同行压力、社会压力的关系,是对公诉部门排除非法证据的新挑战。
  三、和解不起诉
  新刑诉法增加的尤其程序编章中,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当事人能够和解的案件类型、和解协议的制作主体和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处理方法,给予当事人和解以法律效力,使刑事和解不再游离于刑事诉讼之外,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友好社会含有主动意义。就和解后的案件处理问题,新法第279条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能够向其上位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的提议,人民法院能够依法从宽处罚;并要求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