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本企业的作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所有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四条 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五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配备女职工干部,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注:应按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总工发[2009]16号)]规定,工会中有女职工10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10名以上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第七条 企业应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企业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八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九条 企业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第十条 企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企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等各种活动。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五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
(二)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  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职务和工资;
(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