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演 艺 合 作 协 议 书
演艺合作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艺人:
地址: 户籍地址: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立约人
一、 (以下简称甲方),代表甲方艺术创作及制作团队,负责乙方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含港、澳、台),的演艺经纪活动策划及管理 。
二、 (以下简称乙方),演奏家,中国内地居住地址:   。
乙方为拓展海内外演艺事业 (含港、澳、台),经纪项目指艺术家的各类演出、唱片、著作;电视台、广播电台的声像作品;广告。特授权甲方为其国内外唯一演艺合作人,负责培养乙方演艺技能和代理乙方处理国内外各项演艺事务,并有权代理乙方签订相关合同,收取经纪费用。
第二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 10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签约后6个月内如有疑义应提出解约。合约期满,若乙方不愿续约,应于该协议期满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一方如未以书面通知对方到期解约的,本合同期限届满后将自动延续一年,之后亦以此类推。
第三条:甲方范围
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陈述所承接的演艺活动之看法,分析并指出其中之利弊。
2、乙方在完成每次演艺活动后,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指出此次活动中演艺技能的表现;并每年组织一次由本公司专业人员和演艺界专家组成的研讨会,评价和研讨乙方在演艺技能方面表现,根据乙方的自身情况,策划和制定出第二年度的发展方向。
3、甲方应配合乙方的演艺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资料,进行宣传活动:
在合同期内,甲方主要协助乙方做推广,将全力负责推广;
与国内知名交响乐团乐团合作;
在国内著名唱片公司出版专辑;
在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举办或参与音乐会的演出;
参加中央电视台主要音乐节目;
参加公益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四条:演艺范围
甲方有权于本协议有效期内代为接洽、安排乙方在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演艺活动,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剧院演出、舞台、录音、录影、广告、剪彩、广播、电视、灌录唱片、电台访问或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现场公开形式的演出,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以及各类摄影著作、音乐著作、录音著作、视听著作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有声出版物、激光视盘出版物、平面出版物等),及其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发表、宣传与广告拍摄和与此相关的节目宣传活动、促销或造势活动。
第五条:报酬
甲方有权为乙方安排一切演出活动,代表乙方对外商议或签订有关演出的合同,并代乙方收取乙方的演出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