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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房屋租赁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授权委托
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地产租赁合同。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
根据《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甲):
房屋信息编码卡:
通信地址:
邮编: 电 话: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编: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
承租(乙):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
委托代理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将位于市 区 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出租给乙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 平米,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 ;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地产面积每平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乙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