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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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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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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8-04-21 16:17:0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共计101条,分为四部分: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买卖;最后条款。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截止到2005年上半年,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有65个。该公约成员国已包括了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世界主要的贸易国。我国是此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在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它充分考虑了国际国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特征,加之为世界上主要贸易大国所接受。因此,它是国际货物买卖相关法律的重要代表,对此加以解读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和合同的成立进行解读。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该款中的b项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司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也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使该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处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而且还有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要依据国际司法的规则导致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如合同的订立地法或履行地法或者因当事方的国籍而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可。我国对于b项在加入《公约》时提出了保留,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在第2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以下的销售:
    、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
    ;
    、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
    《公约》对上述商品的买卖之所以不适用,是因为很多国家的法律都认为上述对象的销售行为属于特殊的买卖,对此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均已做出了不同的规定。由于很难将这些规定进行统一,同时也为了能够有更多的国家参加进来。《公约》明确将以上商品的买卖排除在自己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的成立
    《公约》的第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英、美法律和大陆法律在意思表示一致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公约》采取折衷的方法试图调和各国立法的不同。
    (offer)
    《公约》的14条明确规定了何谓发价: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