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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调查制度研究输血相关法律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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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1/3/27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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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调查制度研究输血相关法律及制度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确立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充足表现了长久以来中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含有深远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概况;现实困境;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
  D9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2121016701
  1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概况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含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又称人格调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以后,由案件处理机关指派工作人员或由其委托特定的社会调查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基础情况进行调查并形成汇报,作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参考的一项制度。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必须
  首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前提;其次,刑罚部分化标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基础;最终,宽严相济的政策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存在关键。
  2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公安机关内部要求不相一致,规范开展社会调查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第三百一十一条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据情况能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汇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极少开展社会调查,制作调查汇报的更是微乎其微。
  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细化开展社会调查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八十六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能够委托相关组织和机构进行。人民检察院应该对公安机关移交的社会调查汇报进行审查,必须时能够进行补充调查。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汇报应该随案移交人民法院。”依据上述要求,检察机关以审查公安机关移交的社会调查汇报为主,以必须补充调查为辅,还能够委托相关组织和机构进行社会调查,看上去检察机关的社会调查工作任务量较小,但实则不然。
  司法行政机关调查模式固定,实际开展社会调查难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委托社会调查的对象通常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开展社会调查的模式基础上是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上述两种委托调查因为司法机关社会调查存在的弊端:一是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结果和其将要开展的小区矫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派出机构条件有限,不能确保社会调查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三是基层派出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将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成年人审前评定区分对待。
  检察机关社会调查制约乏力,监督开展社会调查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但实际上此项监督存在以下困难:一是难以发觉因相关人员违纪违法而造成社会调查不真实、不客观的问题;二是难以发觉审判阶段开展社会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三是检察机关内部难以对社会调查进行监督制约。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路径
  规范公安机关社会调查程序
  一是加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专业程度。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或办案小组,由了解未成年人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