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检察院检委会怎样加强和完善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规范化建设
检察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检察制度。在国外没有检察委员会这一检察制度。中国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上世纪 50 年代正式确立,几十年来,检委会制度在推进中国的法制进程中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停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尤其是在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组织结构不合理、议事过程不规范、职能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并不少见,所以,对当下检察委员会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考查和研究含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目前基层检委会存在的问题
一组成结构不合理
基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的是重大的问题和重大的案件。每个委员应该含有扎实的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过,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必需持有法律执业证书,是否在一定年纪范围内和详细的办案年限,相关法规全部没有明确而详细的作出部分细节性的要求。关键表现在:1配置结构不够合理,委员通常由行政领导组成,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较高法律理论水平的专业委员较少,在讨论部分重大疑难案件时难以抓住关键问题,从而影响正确决议。2委员素质参差不齐。委员的选拔随意性很大,既没有统一的条件限制,也未经过严格的考评。检察委员会关键管理方法的行政化、属地化和低要求,忽略了检察工作对委员个人、专业性和独立性的要求,淡化了委员个人在实现检察职能中的作用,忽略了委员作为检察官的司法性,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3委员“能上不能下”的体制,造成检委会缺乏应有的活力。一经确定为委员后,不管工作岗位的改变,全部享受委员的资格,无形之中,委员资格成了一个行政待遇,这种“能上不能下”的体制无形中造成委员年纪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影响了决议的质量。
二议事过程不规范
规范的工作程序,是科学决议、民主决议的基础,是提升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主要确保。而基层检委会工作大全部存在缺乏计划性、主动性的问题,议事质量和效率极难得保障。关键表现为1详细召开时间不确定。因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业务性和非业务性的事务繁杂,而检察长是会议的主持人,经常造成召开检委会的时间难以一次性确定,会议暂时召开的多。各委员没有充足的时间作好会前准备。2讨论时没有形成百家争言的良好局面。领导检察长的意见往往占着上风,其它委员往往碍于情面或害怕领导的心理不能理直气壮地发表自己独立的意见,经常会默认检察长发表的意见而不愿表示自己独立的主张和真实的想法。3讨论程序缺乏规范。基层检委会经常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程序,有时直至到讨论案件前,有的委员因为手头有其它的承接案件需要处理,甚至还没有时间审阅完全部的案卷材料,甚至从主观上来说根本就没有重视,对案件的来龙去脉还没有理清,对于案件的资料根本还未取得初步的信息和概念,直至到检委会上,才从从承接人的汇报和对部分问题的不充足问询取得些许零碎的信息。
三职能落实不到位
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下称条例 要求,检委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它重大问题。但实践中,有时混淆了检委会和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职责范围,出现了“重议案,轻议事”的倾向,存在讨论重大案件多,而对包括检察工作重大决议、安排布署、全局性问题讨论少的现象,某种程度上检委会成了仅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