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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不起诉决定书.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3/28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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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检察机关对符正当律要求不需要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刑事诉讼在审查阶段的结束,有着主要的司法功效。以下是xx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篇1
  京海检刑不诉2021 1 号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 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有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l月24日经海淀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止,以被不起诉人朱礼涉嫌有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2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0月17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礼到本市海淀区建设银行北大南街分理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信用卡被吞,激愤之下用拳头将自动取款机的防暴玻璃、功效键外框砸坏,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9600元。后被不起诉人朱礼被抓获。现损失已赔偿。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礼实施了中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要求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完全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要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要求,决定对朱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能够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能够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篇2
  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21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偏护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止,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偏护罪移交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交审查起诉认定:2021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和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和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悉老乡被她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它人和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协议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和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