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某房地产企业集团,2006年1月立项开发一住宅小区,各种手续均以本公司名义办理。
1、开发总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房屋,其中住宅18万平方米(含别墅楼1万平方米);小区配套设施房屋含幼儿园、会所、物业楼计5000平方米;小学5000平方米;其他商业用房屋、写字楼等2万平方米。
2、取得350亩开发土地的使用权时,;发生建筑成本 (不含项目借款利息);发生各项费用4500万元(印花税通过“管理费用”核算)。该项目共缴纳各项税费:4208万元,其中营业税3757万元,城建税263万元,教育费附加150万元,印花税38万元。
3、。
4、整个项目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该项目截至2007年底工程已经全部竣工验收,并取得第一产权。且所建房屋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全部对外销售完毕,已经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地税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确认:
1、所取得的土地有50亩未用于本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另一个项目,此项目正在建设中,不具备清算条件。
2、;别墅和商业楼销售1 .6亿元(以销售明细账、售房合同为准)。
3、其中普通住宅分配给本公司职工20套,25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00元成本价入帐,实现收入500万元。
4、以分配股利形式分配给5位股东5套别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未计收入。
5、用新建商业房第一、二层2500平方米对外投资,合伙开办一家餐饮公司,产权已经转入餐饮公司。
6、小学校5000平方米交给区文教局,文教局拨付补偿费400万元,未计收入。
7、收取客户退房违约金4万元,记入“其他应收款”。
8、“应付账款”挂账未付工程款3000万元(对方科目“开发成本”),凭据不足,经到对方取证为虚增成本。
9、支付煤气公司的煤气工程款共计500万元,付款凭据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10、开发的商业用房有400平方米用于企业办公,未对外销售。
11、幼儿园、会所、物业楼5000平方米作为配套设施,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以后发生经营收益归业主委员会处置
计算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1、确定收入:
(1)普通住宅对外销售平均价格=(+40000-)÷(-2500)=
出售给职工住宅应实现收入=×2500=.00元
出售给职工住房已实现收入元
出售给职工住宅少计收入=-=元
普通住宅共计应实现销售收入=+40000+=元
(2)其他用房外销平均价格=÷(30000-1000—2500—400)=6130元
分配给股东别墅和投资餐饮公司商业房应实现收入=6130×(1000+2500)=元
其他用房应实现总收入=++=元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1)应扣除开发成本
总土地成本:÷350×(350-50)=元
总建筑成本:-虚列-白条=元
合计:元
平均单位成本=÷(—公共配套设施5000)=2073元
用于办公商用房成本=2073×400=元
该项目应扣除开发总成本=—=元
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