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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案例考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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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案例考题.doc

上传人:tswng35 2021/3/28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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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考题
1、某患儿2005-06-12上午因腹痛去某市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卵巢囊肿蒂扭转,急行剖腹探查术,术后诊断为小肠系膜肿物、肠系膜血栓,腹腔有血性渗出物、肠管呈暗紫色。该院未行小肠手术,关腹后急转上级医院治疗,有医务人员护送,但没有向上级市中心医院转交病历摘要“腹腔有血性渗出物、肠管呈暗紫色”仅有口头汇报。上级中心医院轻信前一医疗机构的病情介绍在麻醉醒阶段仅做一般的保守治疗,28小时后出现中毒性休克才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小肠蒂扭转3周,绞榨性肠梗阻,小肠广泛坏死而切除。残留小肠仅20公分,属断肠综合征。患者家属告到法院,主后一家医院赔偿396万余元。
问题:某市医院应负责任吗?上级市中心医院应负责任吗?责任如何分摊。
点评:前一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手术不当、转诊时未及时通报病情)要负诊疗过错责任,负次要责任40%。因小肠坏死发生在后一医疗机构,轻信前一医疗机构转诊时病情介绍,没有立即做剖腹探查术故要负主要责任60%。
2、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市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
问题:该精神病医院应负何责任。
点评:段某在入院后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没有就是否还需陪护向患者家属作必要的说明,未尽到告知义务,对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要承担主要责任。
3、1999年9月,珍(化名)在市十二人民医院做甲状腺癌根治术,术后因院方在无消毒隔离或进入洁净病房、无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无强有力的预防感染措施、无干细胞支持等情况下,对珍施予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珍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
问题:医院有何过错,应负多少责任。
点评:违反诊疗常规,违反准入制度,应负全责。
4、1999年5月患者某因小小的“落枕”到医院治疗时竟然送了命,经医疗鉴定死者体质特殊,认定不是医疗事故,一审据此判原告败诉,但二审时,因院方无法证明自己的治疗完全得当,被判负30%的责任,赔偿患者家属6万元。
问题:医院有何过错。
点评:院方要胜诉,光证明不是医疗事故还不够,还必须证明自己与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手拿起一个
“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问题:此案是否为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点评: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值班医生应当存担行政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