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文件名称: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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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ykt-qm-1305
生效日期: 2013年 月 日
共2页
一、目的:加强公司药品销售管理,热情服务顾客,确保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二、职责:质量管理员,营业员。
三、内容:
1、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等。
2、营业人员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是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还应当标明执业资格或者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3、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4、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但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确认的,可以调配;调配处方后经过核对方可销售;
6、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7、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8、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9、销售药品应当开具销售凭证,并做好销售记录。
10、药品拆零销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经过专门培训;(2)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3)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4)拆零销售应当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药店名称等内容;(5)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6)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11、销售含特药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认真及时地记录。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在售出时,应当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12、非本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