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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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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1/3/29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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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 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的抢险修 复工程;
(二) 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四) 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 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建立政府监督、制度完备、公开透明的管理休制。
第六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 按照经市政府同意的应急抢险预案,成立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 场指挥机构指挥长确定。
(二) 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以下程序确 定:
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兀以上500万兀以下(含500万兀)的,由项目主管部 门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确定;
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兀以上1000万兀以下(含1000万兀)的,由应急抢险 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确定;
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由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 长确定。
(三) 使用区(县级市)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参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 定。
(四) 社会资金投资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估算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依照 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确定。
项0主管部门为险情项0所在单位主管部门。
第七条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联席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由人民政府分管领 导主持,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房管、城管、水务、林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 安监、审计、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解决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所确定的工程有关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
联席会议所议事项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 各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立项、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予以简化。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开工 后完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不进行招投标。不招标的, 应当依法抄送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建立应急抢险救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