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出生医学证实管理措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网
中国新版出生证实和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能够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下文是广东省出生医学证实管理措施,欢迎阅读!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实管理措施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实管理,依据中***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实是依据中***婴保健法出具的,证实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和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实。
第三条 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措施。
第四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含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该依法在本省取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实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详细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实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实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实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实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标准上不作变更。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应在登记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实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给予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立案;加强对出生医学证实签发管理不规范机构的监管。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应初步查验出生医学证实,核实其所载信息,并据此为新生儿办理户口,同时保留出生医学证实副页作为新生儿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户口登记机关无法核实出生医学证实真伪的,在5个工作日内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深入核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验结果反馈户口登记机关。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实的真伪判定工作由户口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受理和反馈。涉外的出生医学证实真伪核查由省级管理机构受理。
当地管理机构对证件载体进行真伪判定,并协调签发地县级管理机构对证件记载信息进行核查。当地管理机构在对证件载体和证件记载信息核查后,出具书面判定结论,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发觉伪假证件,需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判定书逐层上报至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立案。
对于发觉并判定为伪假证件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并帮助公安机关查处制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相关情况逐层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实实施逐层申领和发放制度,签发机构到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申领,管理机构到上一级管理机构申领。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机构在每十二个月10月30日前,根据当年辖区出生活产数,制订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实需求计划,逐层汇总上报。各级管理机构应根据申领计划发放,如有超计划申领,需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市、县两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实调配工作,未经审核同意禁止跨地域或签发机构之间流通、借用出生医学证实。
第十二条 签发机构应分设专员负责出生医学证实和印章管理,并将名单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案。出生医学证实保管场所应有门锁、柜锁、铁门、铁栏窗和保险柜。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实上盖章。
第十三条 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使用广东省出生医学证实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和签发,按号码次序配发、使用。市、县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签发机构的系统账号和权限管理,不得多人共用账号。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实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签发档案相关信息查询、使用步骤,禁止泄露相关信息。无法经过广东省出生医学证实管理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需提交广东省出生医学证实信息管理系统后台操作申请表,经审核经过后由省妇幼保健院统一安排调整。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十二个月3月1日前上报出生医学证实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每三个月后1月内上报出生医学证实废证季度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妇幼保健院。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要求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实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实补发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立案。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出生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