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法规分类号】 A5
【标题】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1989/01/20
【实施日期】 1989/07/01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题注】
【正文】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凡从事起重机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
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
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附: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