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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下3案例.ppt

上传人:相惜 2021/3/29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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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下3案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倾销规则与“泰波H钢案”
WTO的反倾销规则主要是明确规定了反倾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反倾销的程序。
该规则规定,反倾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必要条件:(1)存在倾销,一般是指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方的国内市场价格,如果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则使用第三国可比价格或推定价格;(2)存在损害,包括两点:一是倾销进口大量增加,二是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下降;(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业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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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可以进行反倾销,但必须严格遵循WTO规则所规定的程序。
另外,WTO的反倾销规则还规定,在《反倾销协议》实施过程中,如果成员方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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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波H钢案”
1997年5月26日,泰国决定自该日起对波兰生产的H钢征收反倾销税。
波兰认为,泰国的行为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于1998年4月6日向泰国提出磋商请求,但磋商失败,遂于1999年10月30日请求WTO反倾销委员会成立专家小组。1999年11月19日,专家小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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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专家小组认为,泰国的反倾销措施在以下几个方面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1)没有对已经披露的“肯定性证据”进行“客观审查”,(2)在损害裁定时没有充分考虑各项应该考虑的因素,(3)武断地推断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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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专家小组裁定,泰国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构成了对波兰正当利益的损害,要求泰国改正其反倾销措施,使其与WTO《反倾销协议》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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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规则与“巴西诉加拿大民用飞机补贴案”
WTO的《反补贴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
(1)禁止性补贴,即红灯补贴,是各成员都禁止使用的补贴。红灯补贴主要是指出口补贴.
(2)可申诉补贴,即黄灯补贴。如果WTO成员因他国的黄灯补贴受到了损害,可以到WTO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申诉。黄灯补贴包括绝大多数由政府给予特定企业的补贴,一般具有专项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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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可申诉补贴,即绿灯补贴,即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不会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补贴。该类补贴允许使用且在一般情况下其他成员不能申诉。绿灯补贴的特点是具有非专项性,即不是为特定企业提供的补贴。但某些符合WTO规定的特定补贴如科研资助、落后地区开发补贴和环保补贴等,也属于绿灯补贴。对于因上述补贴发生的贸易争端,《反补贴协议》也规定了详尽的解决程序和救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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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和加拿大关于 民用飞机补贴的纠纷
1997年3月10日,巴西认为加拿大政府向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违反了《反补贴协议》,损害了巴西的正当利益,要求与加拿大磋商。
按照巴西的观点,加拿大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计划向国内民用飞机工业提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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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两项补贴是:
(1)“加拿大账户”,即加拿大政府把由于规模或风险原因不能得到“出口发展公司”资助的出口,转为由自己经营管理,并记在外交和国际贸易部的账户上;
(2)“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该计划旨在向高技术出口项目提供投资。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1998年7月23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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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专家小组支持巴西的部分请求,确认“加拿大账户”和“加拿大技术合伙计划”对国内飞机工业的资助构成了违反《反补贴协议》的出口补贴,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加拿大按照《反补贴协议》纠正其做法。后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该案遂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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