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服务收费新标准
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
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 康发展,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I[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和I[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I (试行期一年)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司法局
2013年3月25日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 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I[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K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6〕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 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 定。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 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案件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 律服务。
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 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 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采取何种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婚姻、继承案件;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
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