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代理记账管理措施代理记账管理措施内容
中小微企业是经济连续稳定增加的坚实基础,代理记账机构服务的对象关键是中小微企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接下来请欣赏xx给大家网络搜集整理的代理记账管理措施内容。
代理记账管理措施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会计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设置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措施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措施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收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申请设置除会计师事务因此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同意。
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详细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设置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外,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责任人含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该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汇报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责任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实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责任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实;
(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机关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同意或不同意。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责任人同意可延长10日,并应该将延长久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审批机关经审查符正当定条件的,应该自做出同意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同意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同意的,应该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享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同意决定的,审批机关应该将同意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 申请人经同意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该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责任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该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依法应该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有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该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能够接收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依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它资料,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实,包含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