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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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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3/30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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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

  民事再审审申请书关键针对民事案件领域。民事再审申请书,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根据法定的程序和期限,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向原审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时使用的文书。那么民事再审申请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xx为大家整理了部分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欢迎参阅。
  民事再审申请书范例篇一
  申请人:**娱乐有限企业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络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企业**市**支企业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络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协议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协议是定值保险协议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署的保险协议,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要求“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法)的一个形式,虽没有详细数额的约定,但能够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该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协议。
  对于定值保险协议,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确实定方法进行赔偿即可。即使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反财产保险的“赔偿标准”,不过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应该给予尊重。同时,2021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要求:“当事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要求,在协议中约定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负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能够根据中国协议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以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保险协议。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标准。
  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造成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能够有最少以下两种了解。一个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和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础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个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和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情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能够简单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个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1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企业**省分企业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根据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定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能够从上面叙述中看出,不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企业本身,全部认可并许可被保险人以超出当初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许可“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要求:“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能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协议中载明,也能够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根据上述第二种了解,那么所谓的“根据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个表示。“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该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相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个有争议的表示替代是显然没有必须,而且是违反保险协议双方当事人签署保险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要求:“对于保险协议的条款,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