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刑事律师服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量刑指导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及原则
第一条 为规本庭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活动,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审判的量刑原则:
(一)依法量刑;
(二)宽严相济;
(三)罪、责、刑相统一;
(四)查明一切量刑情节;
(五)服从院审批委员会的量刑指导。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以及本规定的量刑规则,决定被告人的宣告刑。
第四条 应当依据下列基本步骤依法量刑:
(一)根据所犯罪行和情节选择相应的法定刑;
(二)确定在该法定刑基准型;
(三)根据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确定量刑情节;
(四)定量分析每一量刑情节的刑罚量;
(五)综合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对量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第五条 基准刑是指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照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或者根据犯罪数额、次数等比对,确定应判处的刑罚。
第六条 确立基准刑的方法如下:
(一) 具体案件中,不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主要标准的,以法定刑中段为基准刑。
1、法定刑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基准刑;
2、法定刑为不同刑种的,以中间刑种为基准刑;
3、法定刑为两种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基准刑。
但是,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本规则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分则规定处理。
(二)主要以犯罪数额、次数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根据刑法、司法解释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以及犯罪数额确定相应的法定刑或刑种,并以犯罪数额、次数比对确定基准刑。
第七条 量刑情节是指能够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及其程度,从而对其刑罚轻重有影响的事实,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一)法定情节是由刑法总则和分则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加以考虑的情节。
(二)酌定情节系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法官在量刑时可予酌情考虑的情节:主要包括:
1、定罪情节的剩余部分;
2、罪前情节如动机、起因、被告人平时一贯表现等;
3、罪中情节如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等;
4、罪后情节如危害后果、犯罪后的态度、退赃、赔偿情况和被害人及家属的态度等。
第八条 量刑情节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中两种以上处罚方法的,应当首先确定处罚方法。
第九条 应当定量分析各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采用分格刑的方法对量刑情节进行定量分析。分格刑是指在法定刑,再将法定刑划分为若干较小的刑格。具体方法如下:
(一)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以二年为一格;五年以下的,以一年为一格;三年以下的,以六个月为一格;法定刑有不同刑种的,在对有期徒刑进行分格后,再将其他刑种列为一格。
(二)法定从轻、从重的单个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为一个刑格。减轻的量刑情节所影响的刑罚量,一般为下一个法定刑幅度上限一格,特别情况按本规则第三节的规定处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