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令名称】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
【发布日期】2008-11-2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8 年 11 月 17 日市政府第 26 次
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
(2008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8 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出让金应当按规定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使
用。”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四、本办法中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房地资源局”均修改为“市土地管理部门”。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
布。
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1 / 9
(1996 年 10 月 3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 2001 年 5 月 21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
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8 年 11 月 27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
出让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