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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标准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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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拆迁合同范本
拆迁人:
被拆迁人:
拆迁代办人:
第一部分拆迁范围
第二部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 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 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 约定的其他事项。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向批准拆 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公证机关 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 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 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 拆迁人是区、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前款规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拆迁人已按本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 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 在上述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逾期拒绝拆迁的, 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
4、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 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 通知被拆迁人。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 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5、 法律、法规对拆迁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学校房产、宗教房 产、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6、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 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 的临时建筑安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间给予作价补偿。
7、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 相结合的形式。
拆除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形式,由被拆房屋所有
人自行选择。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产权的调换。产权调换 的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的房屋,按其价值,以货币结算方 式给房屋所有人的补偿。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 的合法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关于具体的估价规则请遵 守建设部制定并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 导意见》。
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的补偿形 式,部分采用产权调换,部分采用作价补偿。
8、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以及学校、医院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 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 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
9、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按 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 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10、 拆除教学、寺庙、道观。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 以还建(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下同),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 补偿,或者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重建。
拆除宗教团体的其他房屋,由拆迁人与有关宗教团体协商解决。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对裁 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拆迁人已按本条例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 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1、 拆除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实 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12、 拆除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就近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 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 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13、 拆除住宅房屋或非住宅房屋实行从房屋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 位地区安置并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实际偿还建筑面积与原拆除房 屋建筑面积相等的,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超过或不足原房的部 分按房屋综合造价结算。但是,①(住宅房屋)在拆迁范围外或就近 用旧房安置的,应当增加居住面积;从房屋高价位地区迁往低价位地 区用新房安置的,应当增加居住面积;②(非住宅房屋)原拆迁范围 内或就近用新房安置的,按原用房建筑面积安置;用旧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