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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6/5/2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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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性问题分析主播;叶晶晶策划:余道子、张鑫、李琴制作:葛学友 2017-1-29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股权转让类型内部转让无拘无束嘛,我们讲它,毕竟涉及人家隐私权嘛,它该不高兴了,我们还是不要管它了吧你说呢 So, 我们还是讲讲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首先我们看看对外转让股权的三方主体关系。是股东(出让人) 受让人公司其他股东听我说嘛我推来了一箩筐的学术观点,累死我了,让我歇歇再给大家慢慢讲哈。那谁,别睡了,支持下嘛,待会会提问你的吆无效说可撤销说效力待定说相对无效说有效说一个一个讲,一个一个说,一个一个的。。。。 1)无效说:未经过半数同意的情形,我们首先分析下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有关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明确规定股东(转让人)的书面通知义务,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基于此而订立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将该股权转让合同定性为无效合同,虽然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但是防止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随意处分股权,维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至于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受让方,可以通过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缔约过失责任来请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以达到相对的公平,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在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则依据公司章程。与前一种观点认为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合同属绝对无效合同,此种观点认为相对无效更比较贴合。确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不仅应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还应考虑实际生活情形和适应实务需要。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转让效力相对分离,所以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不予办理股权登记阻遏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效力。合同无效有时可以更好地惩戒不法当事人,但有时却使得不法当事人逃离合同约束,从其非法行为中获利,甚至还会损害合同善意相对人以及和合同相关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相对无效与绝对无效的区分,能有效保护善意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有力地回应现代商事交易安全的需要。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系法律规定,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善意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转让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和信赖关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符合相对无效行为要件。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合同相对无效,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相对无效说在符合主体,形式(公司法及公司注册登记规定无形式要求)以及意思表示真实等合同生效要件的基础上,我们主要探究股权转让合同如果违反法律 71 条规定这一问题,由于对外转让行为未经其他股东经过半数同意,其行为已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但该条规定并不是违反强行法规中的效力性规定,该法条实乃强行性规定中的取缔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法条直接规定行为后果为无效的为效力性规范,未直接规定无效后果但该行为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也为效力性规范, 其余为取缔性规范),故不能认为该转让行为无效。其次,为保护这种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国家将股东转让的效力决定权交由其他股东的表决行为,由其决议行为来决定股权转让的效力,这是国家减少干预,促进交易的行为,是符合公司法宗旨的。所以支持该行为是效力待定。效力待定说由于股权是一种类似于所有权的社员权, 其性质上的特点使我们可以在处理股权纠纷问题上准用所有权的一些规定,由于股权转让事实上分为两个过程,分为股权合同和变更股东名册,由于股权转让生效的通说是以变更股东名册为准适用的,那么股权转让也就在性质上类似于物权二元区分制度,那么股权合同其效力完全可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在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基础产生合法有效的效力,至于其他股东的同意转让决议是事关股权变更的物权行为效力,与合同效力无关。有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