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理解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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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1、在2000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基础上修改;
2、参考、吸收了刑诉法、六部委的规定、公、检、法的规定,以及2013年以后出台的各种涉及刑事诉讼、依法保障律师权利的规范性文件;
3、经过十余次修改讨论,向全国及地方刑委会成员、律师、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多次征求意见,2017年书面征求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的意见;
4、《规范》全文分18章,261条,涵盖了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全部工作;
5、2017年8月27日提交全国律协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由全国律协九届常务理事会颁布实施。它将替代旧规范,成为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行为指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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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规定
在体例上做出修改,第一章改为“一般规定”,除“一般原则”外,把“收案和结案”、“会见和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集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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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三维护”
第二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重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先
《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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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的人身保障及法庭言论豁免权
第三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依法履行辩护与代理职责,人身权利和执业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来源:《律师法》第37条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2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违法行为:
(一)在承办代理、辩护业务期间,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对方当事人、第三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二)在执业期间,发表、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信息、音像制品或者支持、参与、实施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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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依法独立辩护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要点:
,不受他人干涉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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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密义务及其豁免
第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来源:《律师法》第38条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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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律师妨碍作证
第七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办案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律师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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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代为委托及确认
第八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二)接受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三)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接受被刑事判决或裁定侵犯合法权益的案外人的委托,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五)接受被不起诉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