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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电视新闻中隐性采访的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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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1/3/31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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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题电视新闻中隐性采访的标准
在城市类报纸竞争日益剧烈的情况下,隐性采访新闻报道以其真实、鲜活、能够吸引读者眼球的特点而广受新闻媒体的青睐。   记者采取隐性采访的方法,我们通常称为暗访,就是在被采访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新闻采访,多用于批评性报道。它对于追求新闻的真实性,达成新闻最大的监督目标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
  不过,因其最大程度地追求真实性,往往也更轻易出现问题。和其它形式的新闻采访方法相比,隐性采访往往更多地包括到法律问题,采访不适当就会产生法律纠纷,甚至触犯刑律,所以需要新闻记者尤其注意,对隐性新闻要采取一个谨慎的态度。本文就个人在进行新闻暗访中的实际经验和体会,对隐性新闻采访易包括到的法律问题,及怎样在暗访中规避这些问题做一点粗浅的探讨。
  隐性采访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依据作者多年跑新闻的经验和体会,在隐性采访中包括到的法律问题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
  1、泄露国家机密。
  宪法第五十三条要求:“中国公民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惜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保密法第20条要求:“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该遵守相关保密要求,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要求:“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记者在隐性采访中,因为介入事件过深,往往会被事件牵着鼻子走,有时会忽略新闻中包括到的国家秘密,无意中在新闻写作中将国家秘密暴露于新闻稿件中,酿成大错。因为不论是有意还是无意,泄露国家秘密全部是触犯刑律的一个行为。
  2、侵犯法人的声誉权及商业秘密等权利。
  3、侵犯公民的声誉权、隐私权等。
  宪法要求: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不受侵犯。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声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7条第3款要求:“未经她人同意,私自公布她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她人隐私,致使她人声誉受到损害的,根据侵害她人声誉权处理。”
  以上两种声誉侵权、隐私侵权是现在隐性新闻采访中易出问题的两种侵犯形式,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要格外注意。
  4、 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中国法律对未成年人是给予特殊保护的,所以,隐性采访并不适合于未成年人。
  以上所列四种,是隐性新闻采访中常见到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领域可谓是隐性采访的禁区,记者在做隐性采访时首先要看看采访的现象、问题是不是这个范围之内的事情,若是就要加倍小心。
  怎样应对这些问题
  隐性采访中的禁区很多,不过这并不是说记者就不能进行这种形式的采访,因为新闻记者还有她们采访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要求:“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提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不过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