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14章儒家文化与社会秩序
张维迎教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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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与法家
儒家和法家都以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区别只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达到这种理想的方法;
礼与法;
德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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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法
儒家认为,社会必须有贵贱上下的区别,如同家庭内有长幼尊卑之分一样;这种贵贱尊卑长幼亲疏都有分寸的社会,是儒家的理想社会;礼是维持这一理想社会的工具;而道德是礼的基础;
法家认为维持社会秩序要靠“法”;维护法律要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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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与实证法
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他们认为,法律和人们服从法律的义务应当有伦理的或理性的理由;一项规则要成为法律,必须合乎道德;“恶法非法”;
实证法:“君主所喜欢的,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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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是自然法?
李约瑟:法家只重视纯粹体现立法者意志的实定法……与此想法,儒家则恪守古老的习惯\惯例和礼仪,而这些……历代中国人本能地认为是天经地义的---这就是礼,我们也许可以把它等同于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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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儒家文化的重新认识
儒家文化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孔子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norm entrepreneur;
儒家的“礼”是道德规范与法律的统一体: “法”源于“礼”,“礼”源于“俗”,表明制度的演化过程;
儒家强调的“分”和等级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激励制度;“君子”是制做人的标准。
儒家的“仁”是人与人相处之道, 内在化的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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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作为协调机制:荀子(礼论)
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
故礼者,养也。
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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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博弈
先走
后走
先走
后走
以进门为例
-1,-1
2,1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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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与“异”
荀子: 故人之所以为人者,……以其有辨也,……故人道莫大于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
不同身份的人有不同的礼:贵有贵之礼,贱有贱之礼,尊有尊之礼,卑有卑之礼,长有长之礼,幼有幼之礼.
不同人有不同的衣着打扮有助于协调;所以, 礼包括形式化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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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激励制度的等级体系
合作为君子,不合作为小人;君子先走,小人后走:君子2,小人1。
合作
不合作
合作
不合作
3,3
-1,4
4,-1
0,0
先走
后走
先走
后走
-1,-1
2,1
1,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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