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09-04〗〖作者:〗
〖字体:大 中 小〗〖背景色:       〗〖打印本稿〗〖关闭〗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今年以来全面开展的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对于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都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为进一步巩固清理工作成果,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7]5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机关办公楼范围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办公楼,主要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公用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适用本办法(不包括医院、学校和科研事业单位)。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新建党政机关办公楼审批条件
。
,经有权机构鉴定为危房并已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达不到地震设防裂度。
%,且原办公用房无扩建的可能性,使用年限满八成以上,可拆除旧办公用房在原地建设,原地不具有再建条件的可易地新建;如原办公用房使用年限不满八成,且仍有使用价值,法定机构评估确定转让价格,受让方继续使用,连同土地转让的通过招拍挂或本级政府批准协议转让。 
,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或安全,需搬迁重建的项目。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审批机关可按照审批权限,批复建设办公楼项目。
(二)审批程序和权限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和盟市、旗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盟市、旗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苏木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及盟市以下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批。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要求,由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程序。建设部门在批准施工图设计时,要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
(三)建设规模
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省级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