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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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浅议
一、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在刑法理论上属正当行为中的一种,所谓正当行为,国外一些刑法理论也称之 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或违法阻却事由,它是指行为的外部特征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 件,但在实质上不但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个人和社会有益。由于这种行为的实施,使 正在发生社会危害性(或违法性)得以排除,因而被认为是合法的,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1979年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 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只说明 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至于正当防卫的定义却未加以解释和表述。在司法实践中,人们 头脑中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只是刑法理论中的学理性解释,且该条款对正当防卫所保护利 益的主体和对象,只限于“公共利益”及“人身权利”,另外,对“其他权利”没有具体 化,过于简略。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的具体做法中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新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 条款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前增加了 “国 家”,在被保护利益的对象上增加了 “财产”,同时在防卫的对象上,明确规定为“不法 侵害人”,从而这次修订后刑法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表述,更趋全面和科学。
二、 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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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刑法第20条第1款在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概念的同时,对实施正当防卫所必 须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防卫目的正义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第二,防卫的针对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实施, 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暴力行为,也包括非暴力行为,同时,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 性、现实性、紧迫性,但并不要求已达到犯罪的程度,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也可以
实施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三,防卫的适时性。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即不法侵害的行为已 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第四,防卫的对象。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也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 的共同参与人,但不能损害第三者。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例如某甲在路上行走时, 被两名歹徒围攻和殴打,让其交出钱财,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用随身 携带的水果刀向歹徒刺去,结果把路上另一名行人刺成重伤。某甲正当防卫的对象不符合 条件,故某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的一种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措施,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度要求予以限制,就容易被滥用, 甚至有可能成为私下报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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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