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8
文档名称:

浙江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2,355KB   页数:16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浙江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1/4/1 文件大小:2.30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浙江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权限范围内的港口工程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统一管理全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港口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执行强制性标准、投资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或单位工程)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参加。
第七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航行和港口作业安全的隐患;
(二)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项目单位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附件1)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工程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完成备案;
(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第八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形成交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合同段(或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出具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凭证(式样详见附件2)。并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交工验收报告报送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备案(附件3)。
第十条 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工程竣工质量评定报告已按规定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第十三条 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编制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附件4),于竣工验收前告知相应的港口主管部门。
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及备案情况;
(四)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五)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专项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的相关文件;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批准文件;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