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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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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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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人民国境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人民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 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围应当与其经营可或者备案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销售处药;处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的,除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可证;
(二)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
(三)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能够实现可追溯;
(四)建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的,除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展网上咨询服务;
(二)销售处药、甲类非处药的,建立执业药师在线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
(三)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不合格药品召回制度;
(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不合格医疗器械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备案至原颁发经营可或者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应当在其首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经营可证件或者备案信息,公示其执业药师信息,并提供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的电子。经营可、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按照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标注企业名称、联系式、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证明文件及有特殊要求的标识。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发布的食品药品信息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容;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信息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未经注册或者备案不得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不得发布***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药品信息。
第十三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人民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等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并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四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质量管理规的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和出库复核义务,建立购销电子台账,如实记录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式、进(销)货日期等容。
第十五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储存和运输,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经营需要保鲜、冷藏或者冰冻食品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条件储存和运输。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和运输。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可以委托物流配送企业储存和运输,物流配送企业应当具备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所要求的储存和运输条件,保证食品药品安全。
第十六条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