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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分流的分析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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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分流的分析研究.pdf

上传人:dp4537 2016/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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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文摘要我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但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法定主义要求有案必诉、有罪必判。转型时期的中国, 犯罪率居高不下,造成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而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面临同样的问题,是如何缓解的呢?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蔚然兴起了刑事诉讼分流制度,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开来。特别是狭义上的刑事诉讼分流,即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分流将特定犯罪案件从诉讼程序中过滤出去,将犯罪案件作非刑事化处理,符合当今世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人权,而更是吸引了广大研究者的目光。经考察国外先进法治国家审前程序诉讼分流的适用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引进诉讼分流制度具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引进诉讼分流的必要性在于诉讼分流符合“重重轻轻”的刑事政策,刑罚轻缓化应当是我国刑事法和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和潮流,在诉讼过程中分流处理,区别对待刑事犯罪,按照轻重缓急,不一定每案必诉,每案必判;此外诉讼分流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约这些本可能被消耗的司法资源,这些诉讼资源的节约将使刑事执法和司法机关拥有相对充裕的司法资源去处理那些重大、复杂的案件,从而使那些案件的处理结果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同时诉讼分流有利于人权的保护,它使被追诉者早日从刑事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这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护了被追诉者人权; 它还可以通过加害人完全或适度的赔偿,确保了被害人的实质利益,有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修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有利于犯罪人的更新改造,加速其与社会的尽快融合,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诉讼分流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冲突,它体现了实质的平等,诉讼分流作为起诉裁量权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诉讼分流没有违反平等原则,也没有分割审判权, 因为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符合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控审分离原则,现行立法中有典型的诉讼分流方式酌定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缓起诉和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它在我国的实行是具有可行性的。但是,我国的诉讼分流还存在侦查机关无权对微罪案件进行分流、酌定不起诉的条件过于严格、起诉环节的诉讼分流机制单一、实践中对酌定不起诉人为加以限制,造成适用率颇低,难以发挥应有功效,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效力后,允许被害人享有提起自诉的权利,大大影响了酌定不起诉的实际功能的发挥等诸多问题,需要规范和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国情,应增加侦查阶段的诉讼分流,扩大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增设暂缓起诉和恢复性司法制度,同时还需要一套监督机制予以保障,以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唯于此,和谐有序社会才会由之生成。关键词:刑事诉讼分流诉讼效率人权保障 2 Abstract The criminalprocedure of oBr country adopts theprinciple thatthestatutory prosecution binated withtheprosecution marxism,witll prioritygiven tothe statutory statutory prosecution demands thatany ca$e should be prosecuted andany crime should criminal rateinthetransforming China is toohigh ans how domany countrieswith advanced legal system deal witllthesameproblems?The system ofcriminal procedure diversion has been established and spread all over theworld during the sixtiesofthe particular,the diversion ofcriminal proceeding in a narrow orthe diversion plicated trialprocedure,has attracted the attentionofmany researchers,for,by filtrating thespecial crimesfromthecriminal procedure and treating them asnon-criminal ones,itconforms tothe current criminal policies,propitious toimproving th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