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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镇规划编制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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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镇规划编制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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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1年城镇规划编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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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城镇规划编制总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编制的管理,规范城镇规划编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其它各类规划均可作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前期分析或内容补充。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___、协调全市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承担城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镇规划编制资质和职业资格。
第六条城镇规划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积极推广新技术的应用。
第七条承担编制城镇规划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实地踏勘、深入调查研究。
第八条编制城镇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城镇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编制城镇规划应当坚持政府___、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十一条承担编制城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和合同条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各类城镇规划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___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规划不能作为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应把城镇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___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___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__天。公示中征集的专家意见和公众合理意见应作为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须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__同意。
第十九条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应___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__天。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__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___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___编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步___编制镇域规划并纳入镇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应___前期研究并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___编制。
第二十六条镇的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镇的总体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___天,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___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修改完善后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镇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___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