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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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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
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2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 30号),我厅制定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八日

附件: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
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规范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根据《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6]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指非国家投资的营利性矿产勘查活动。凡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勘查范围变更登记时,必须依照勘查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矿产勘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申请审查。
第三条 实施方案由探矿权人或探矿权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审查,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方案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有关资料;
(二)查验经专家审查的勘查实施方案、勘查工作阶段性成果报告、勘查地质报告,并归入探矿权申请档案;
(三)对实施方案的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实施方案审查申请;
(二)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督促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实施方案,形成最终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3份),同时抄送探矿权申请人(1份)。
(四)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或储量评审的项目,组织审查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重要商业性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审查;
(二)根据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对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变更(涉及实施方案调整)的项目,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四)参加项目的野外验收。
第七条 实施方案必须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编制必须符合本办法所附《矿产普查实施方案编写提纲》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勘查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新立的除外);
(三)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探矿权申请登记书或转让申请书;
(五)矿产勘查实施方案(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及探矿权初次申请或延续登记的其它必备件,实施方案中设计有坑探工作量或老窿清理的,必须附安监部门的意见);
(六)申请探矿权延续的,还应当提交矿产勘查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附图、附表、附件)和年检报告;
(七)审查专家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转入审查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受理台帐(包括不予受理的送审项目)。
第十条 对决定受理的审查申请,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需要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审查组,每个项目的审查组人员一般由3—5人组成,审查组设主审1人,副主审2人(技术1人,经济1人)。必要时,审查组可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以会审形式定期进行。会审时由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申请人汇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发表意见,审查组最终形成书面审查意见书。探矿权分立的,审查组应提出分立可行性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意见书应自审查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实施方案修改时间),并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组织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实施方案经主审专家复核认可后,由申请人连同探矿权申请资料一并送达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审查意见有改动的,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经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告知书一并作为探矿权许可、矿产勘查监督管理的依据。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查。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在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报送一份。省国土资源厅在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寄送勘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