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_劳务派遣收费管理制度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企业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职员遵纪遵法的自觉性,维护用工单位、派遣职员和企业三方利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协议法、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本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要求适合用于和企业签署了劳动协议的派遣职员。
第三条企业、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协议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职员应遵守企业及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推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反要求的派遣职员,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主动疏导”标准,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法第五条依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职员的条件要求,企业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面试、筛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并确定后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签署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第六条用工单位对派遣职员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后可由企业委托用工单位进行招聘、面试、筛选,用工单位确定录用名单后,由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签署手续并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劳动协议管理第七条企业建立派遣职员名册,并依据本省相关要求做好用工立案。
第八条企业和派遣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时,用工单位应核实派遣职员劳动协议签署情况。
第九条派遣职员派遣期满、用工单位继续使用的,用工单位应开具签署/续订劳动协议通知函给派遣职员,派遣职员持签署/续订劳动协议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续签手续。如派遣职员逾期办理,视为派遣职员同意续订劳动协议,由此产生相关责任由派遣职员负担。
第十条派遣职员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企业后,能够对劳动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协议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函给派遣职员,派遣职员持变更劳动协议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企业办理劳动协议变更手续。如派遣职员逾期办理,视为派遣职员已同意变更劳动协议及其变更内容,由此产生相关责任由派遣职员负担。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和派遣职员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的解除条件、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的劳动协议约定实施。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职员和企业签署的劳动协议依法终止。
第十四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派遣职员须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内向企业书面提出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将按相关要求办理。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第十五条派遣职员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企业的通知书(通知书和本制度含有相同法律效力,通知书内容详见附件),忠实推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六条派遣职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需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要求及用工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职员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等相关职业培训,经用工单位考评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或经用工单位认可后正式上岗。
第十八条派遣职员参与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九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职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实施国家和省相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