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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消费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探析.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1/4/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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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消费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探析

     摘 要消费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现在中国所建立起来的消费公益制度还存在原告主体资格受限、受案范围模糊和相关的配套机制欠缺等不足。应不停完善中国的消费公益制度,给予公民、检察院和消协原告资格;明确受案范围;健全配套机制。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集团诉讼;团体诉讼
  2021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明确了对公益诉讼的要求,公益诉讼日益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话题。2021年消费者权益法的修改草案中将消费公益诉讼作为关键讨论的内容。怎样健全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维护消费公益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全部显得至关主要。
  一、消费公益诉讼我国外发展现实状况
  因为不一样的国家全部有其本身的法律文化传统,在各具特色的文化背景中孕育发展的制度也会有所不一样。
  一国外消费公益诉讼发展现实状况
  美国集团诉讼的设置初衷就是制约小额多数的侵权行为。消费者集团中的一个或数个代表人能够代表集体提起诉讼,法院的最终判决对整个消费者集体组员都有约束力。一旦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聚集在一起,其“人数”就可能改变诉讼格局。这一模式不但能够为人数较多、金额较小和分布较散的受害消费者提供一个有力的救助手段使其受损利益得到赔偿,而且能够阻止不法企业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可能实施的侵权行为。英国许可公民利用国家的公法制度作为自己维护消费公益的武器,个人能够向检察长检举侵害消费公益的行为,而是否追究由检察长决定,这种制度就是“检举人诉讼制度”,检察长是唯一能够根据法律在法庭上代表公众的人。德国的团体诉讼模式中,当经营者实施法律所严禁的行为而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经过消费者团体提起诉讼来处理大众侵权纠纷。
  二中国消费公益诉讼发展现实状况
  消费公益诉讼除了经过实体法给予外,还必需取得程序法上的可诉性。
  传统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一定程度上含有了当代公益诉讼的特点。中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借鉴了美国、日本等过的群体诉讼的立法经验,又有自己的特色,也为消费公益的维护提供了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要求表明公益诉讼以高调的姿态走进民事诉讼法,提起公益诉讼有了更可靠的法律作为后盾。在公益诉讼的范围方面,民诉法列举了两种案件作为经典代表,即“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案件”,显然消费公益诉讼已经明确地被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在公益诉讼的主体方面,它要求了“法律要求的机关和组织”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二、中国消费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中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初步建立,然而相对于域外的部分比较成熟的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而言,中国现在的消费公益诉讼还存在很多的不足。
  一原告资格受限
  传统民事诉讼法采取的是“实体利害关系理论”,依据诉之利益理论而言,也就是只有实体上的权利人才能成为程序中的原告,原告也只能请求法院维护本身的权利,而不能包括更多其它受损的权益。2021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对对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重新划定了新的标准即“法律要求的机关和相关组织”,然而未对所谓的法律要求的机关和相关组织作出明示,为我们确定原告资格带来了难题,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也被排除在原告主体资格之外,抑制了热衷于保护社会公益的公民的主动性。
  二受案范围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