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所谓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称为求刑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所 应判处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意见的一种权力。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具 体量刑一般不发表意见,只是简单的建议从轻或者从重处罚。2003年,公诉改革的一项 重要内容就是试行量刑建议,笔者就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作初浅的探讨。
一、国外量刑建议权相关问题的实践
党的十六报告关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一章中指出:“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总结自己实践经验,同时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司法改革是政治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司法改革中诉讼程序的完善同样可借鉴人类诉讼程 序发展中的有益成果。同时,有比较才有鉴别。在探讨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时,有必 要了解国外的相关司法实践。
在英美法系,总的看来,量刑是法官专有的权力。但在美国有些例外,即美国检察官 有判刑建议权,基于辩诉交易的需要,检察官可以在审判中建议作从轻量刑以换取被告人 作有罪答辩。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与辩护律师在对抗式审判开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 和量刑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辩诉有两种方式,一是控罪交易,一种是判刑交易。其中判 刑交易是指检察官可以向法官提出有关对答辩有罪的被告人适用较低幅度刑罚的具体建 议。检察官尽管没有量刑权,但法官对他的量刑建议一般都会接受的。
如德国,处罚令程序这一简易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有量刑建议权。《德国刑事诉讼法》 第407条规定了处罚令程序,“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 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申 请应当写明要求判处的法律处分。在处罚令程序中,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就是提起了公 诉。
如日本,检察官出庭公诉中有论告和求刑。论告,是指法庭证据调查终结后,检察官 必须就本案事实及适用法律问题,总结性地陈述控方的意见。论告分事实论告和法律论告 两类,前者就犯罪与否的事实,依照已取得并质证的证据,阐明公诉人的立场与意见;后 者则是公诉人在阐明事实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提出公诉机关关于如 何适用法律制裁或处理被告人的看法或观点。求刑,指建议量刑,是论告的结论。检察官 求刑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
如俄罗斯,刑诉法典第284条也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公诉——应对被告 人适用刑法和刑罚措施向法庭提出意见。”
从上,我们不难看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特别是在简易审 判程序中。
二、量刑建议的诉讼价值
(一)、有利于强化审判公开,符合中立原则
在现代程序正义理论的发展中,一些学者提出了 “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的概念。 陈瑞华博士认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之一是中立原则,即裁判者应在控辩双 方之间保持中立。而检察机关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这样可以较好地保持法官的 中立、客观的立场,防止法官在庭审中过分地积极主动,有失公正。
同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强化审判公正。虽然,对犯罪人的量刑权只能由 人民法院行使,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诉讼过程公开公正。因此,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仅对 被告人的定罪要公开,而且对被告人的量刑也应公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仅强调了 定罪方面的公开,而忽略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