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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议滥用职权罪
『ASK中技'法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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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以前,对于滥用 职权的行为是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的。正是由于滥用职权罪是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 来的,因此,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着不解的渊源。也正是这种渊源,导致法学理论 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产生很大争论。因此,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罪的主体、 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一、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
滥用职权罪客体与渎职类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表述具有一致性。我国刑法依据犯罪侵 害的同类客体,把犯罪分为十大类,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权力的威信。从这点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客体与玩忽 职守罪的客体的表述一样,并且与渎职罪的客体一样都是“口袋罪”,这两个罪都规定的 比较原则,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漏罪,防止对于一些滥用职权犯罪的行为以及一些渎职犯罪 行为无法可依。将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规定得比较原则,具有科学性,因为滥用职权罪表现 形式千差万别,在不能穷尽各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规定滥用职权这样一种比 较原则的犯罪,符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而充分运用刑罚武器打击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活动又是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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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 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 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关于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本 人职责范围内不正确行使职权,如工商部门管理人员滥用管理权妨碍他人合法经营、司法 工作人员私放犯罪嫌疑人等;二是逾越职责范围不法行使权力,或对下级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滥用指令,或对相邻部门职责范围的工作滥施干预。如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擅自决定予以
逮捕;三是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应当而且有条件行使职权时,放弃职守拒不行使权力,如 对纳税主体应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方式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 种: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即在否定的价值上是相同的,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以达到 滥用职权的目的。所谓作为,就是以积极方式限制他人行使权利,妨害他人合法权益,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作为,就是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职务要求履行的行为,使承担的 管理职能不能得到发挥。
2、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才能构成 滥用职权犯罪。这是法定的结果要件。为使司法机关在办案中掌握重大损失这一结果要件 的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重大损失,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二人以上,或者轻伤五人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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