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探析
摘 要: 中国劳动法和劳动协议法要求了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协议制度,其中包含试用期和正式期的劳动协议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协议。本文关键探析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制度,论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解除协议时存在的问题,其中包含因试用期和正式期解除劳动协议解除理由不一样而产生的争议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不能胜任工作产生的争议。本文提出完善试用期劳动协议的立法提议,提出合了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 用人单位;劳动者;单方解除协议
引言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 “权利功效乃在于保障个人的自由范围,使其得自主决定、组织或形成其社会生活,尤其使实践私法自治标准。”劳动协议法在某种程度上,也能够说是一部构建劳资双方权利体系的规范性法律,用人单位单方劳动协议解除权即为其中之一。劳动协议法负担着部分社会法的功效,注定其在权利方面的安排有所不一样,表现其有限自治的特点。在用人单位劳动协议解除权方面,这种有限自治表现的更为突出。劳动协议解除,是指劳动协议签订后,还未全部推行前,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劳动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消亡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作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凭证,劳动协议的稳固是否,直接影响到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国法律全部对劳动协议的解除做了比较详尽的要求,以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本文关键针对中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分析用人单位随意解约的个中缘由,并经过比较分析国外的立法,得出完善中国劳动协议解除制度的提议,从而确保职业劳动关系的稳固,以利实现社会友好。
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共5个条文的要求,法律相同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权利,其中第25条~第 27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定情形,第31条和第32条是有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要求。从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形式来看,又可分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形式。根据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提前30日并采取书面方法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法称为“提前通知解除”。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需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而采取随时通知的方法解除劳动协议,该种方法不包括经济赔偿或负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采取“提前通知解除协议”方法要求了必备条件,而对劳动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条件要求。
劳动法有关用人单位解除协议的法律要求
劳动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协议法做出了针对性要求,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实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协议的,应该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协议,必需有证据,有理由,证实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何不合格。假如用人单位恶意使用劳动者,不尽应尽的义务,劳动者诉诸法律时,用人单位要负担败诉的风险。劳动协议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