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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012luyin 2016/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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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案情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张弘,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雄,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韩德晶,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晓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史晓楠,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人华、杨志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东方研究所)因与被告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开公司)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恒开经营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东方研究所诉称, 1989 年 11月, 原告开发成功单片机高级语言交叉调试窗口(简称 CDW ) ,推向市场,并于 1993 年2月 26 日获得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 1990 年初,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非法销售原告软件产品 CDW 。对此,原告于 1993 年4 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同年 12月 15 日,判决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停止发表、复制、销售 CDW 软件,赔偿损失 万元,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在执行判决期间,又继续非法销售原告的 CDW 软件。原告经海淀区公证处取证, 证实了被告的非法销售活动, 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故请求法院判令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 100 万元。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辩称,被告承认侵权,但不是故意侵权。因该软件是被告委托他人研制的;原告要求赔偿 100 万元无事实依据,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9 年 11 月,原告东方研究所开发完成软件产品 CDW ,并于 1992 年 10月 28 日向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 1993 年2月 26日, 东方研究所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登记号为 930010 , 该软件零售报价人民币 600 元。东方研究所从 1990 年1 月开始与单片机开发系统配套销售。 1993 年4月, 东方研究所以被告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非法销售其软件产品 CDW 为由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 90 万元, 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于 199 3 年 12月 15 日判决: 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 停止发表、复制、销售软件产品 CDW ; 赔偿东方研究所经济损失 万元;在《中国计算机报》一版位置发表声明, 向东方研究所赔礼道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服判, 没有上诉。恒开公司、恒开经营部虽执行了判决,但仍保留有 CDW 软件及说明书。 1993 年9 月,恒开公司通过福来得信息咨询公司介绍认识刘盛鸿、许勇,并交给福来得信息咨询公司服务费 50 元。恒开公司称,口头委托刘盛鸿、许勇为其研制一个主要功能达到 CDW 的软件,并借给二人一盘 CDW 软件及文档和 1 套开发系统。 1994 年1 月,刘盛鸿、许勇将其研制的 MBU 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