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格式:doc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012luyin 2016/5/28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 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7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月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八月五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 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 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第二章辨识与评估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 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 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第九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 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 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 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 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 在线) 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第十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