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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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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doc

上传人:012luyin 2016/5/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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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 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 5 年者; (二)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 期限未满者。”二、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将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三、将第七条修改为:“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四、将第九条修改为:“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 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 60 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 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六、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 5 个年度考试中完成。”七、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 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 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 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 年3月 23 日财政部令第 55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 年4月 23 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 ,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 ,组织领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地方考办) ,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 审定考试大纲, 确定考试命题原则, 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 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 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 5 年者; (二)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 期限未满者。第六条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考试和综